如何判断项目是否属于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采购信息网 柏玲 2024-11-26 14:55:48

公务用车维修保险服务算不算政府购买服务?城区路灯升级改造和维护采购,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范畴吗?……采购人对于哪些项目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总是弄不清楚。

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且纳入指导性目录

“其实判断哪些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比较简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第二条、第九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就属于政府购买服务:一是购买主体是国家机关;二是服务内容列入了当地或者本部门、本系统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青岛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刘建介绍,第一个条件较好理解,例如购买主体是公立医院或者公立大学这类不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他们采购的项目只能是以政府采购服务的形式,不是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只有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

针对于第二个条件,结合开篇提出的两个问题,判断公车维修、保险属于政府购买服务还是政府采购服务,需要看是否在当地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项目内。以《中央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日录》为例,后勤服务包括维修保养服务、其他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后勤服务等。从中央本级来看,公务用车维修保险服务应当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属于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服务。对于路灯升级改造和维护项目,属于公共设施管理服务中的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服务,如果列入了所在省份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就可以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实施采购。

适合市场化的服务事项可以纳入指导性目录

财政部曾在《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将服务项目分成了三类。第一类为保障政府部门自身正常运转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系统维护等。第二类为政府部门为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等职能需要向社会购买的服务。如法规政策、发展规划、标准制定的前期研究和后期宣传、法律咨询等。第三类为增加国民福利、受益对象特定,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包括:以物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公共设施管理服务、环境服务、专业技术服务等;以人为对象的公共服务,如教育、医疗卫生和社会服务等。这也让采购人更好地理解,哪些项目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具体来说,102号文第九条规定的“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对应的是37号文第三类;“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对应的是37号文第一类和第二类。

然而,采购人往往对“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理解有误,认为不包括37号文中划分的第一类项目。湖南越一律师事务所专家咨询委员会特聘专家陈勇认为,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这里强调了“市场化”原则。因此,国家机关的服务事项适合市场化的,可以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文印刷、物业管理、公车租赁、餐饮服务、系统维护等这些同样属于“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可以通过供应商市场化竞争的方式采购,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总之,“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实行指导性日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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